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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子女能否继续住公房?
2007年04月04日北京晚报 林靖
     袁小姐从小就与父母同住在父亲单位分的一套公房里。这两年,她的父母先后去世。前不久,袁小姐突然接到通知:她父亲生前所在单位进行房改,单位将收回这套房子,请她搬家。

  袁小姐简直不知所措。她来到父亲单位,希望能让她继续租用这套房子,或者干脆将房买下来。

  不料,其父所在单位一口回绝了袁小姐的要求,理由是:这房子是单位公房,是分给袁小姐父亲的,既然她的父母都已去世,单位自然有权收回房子;再说现在单位职工还有人没房住,让一个外单位的人占着房子,本单位职工该有意见了。

  “像我这种情况,我父母的单位是必须要收回公房吗?”袁小姐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律师点评

  出售出租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优先买租


  本报值班律师、北京京和律师事务所赵保生律师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也有具体的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袁小姐在父母生前长期与他们共同居住,依法享有房屋的继续承租权。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售出租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袁小姐父亲生前所在单位如果出售该套公房的话,袁小姐有优先购买父亲单位公房的权利。

  单位公房租赁是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的一项福利措施,但是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非本单位的共同居住人,应当享有继续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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