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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钱不办事 法院判决公司退还钱财
2007年04月09日解放日报
秦女士没料到,此后王先生并没有与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她要求物业公司退还费用也未果,只好向法院起诉。 物业公司辩称,从未就涉讼商铺对外招租,也未收取秦女士交付的押金等费用,秦女士所称招投标全由该公司工作人员王先生一手操办,押金也由他个人收取,秦女士与王先生可能恶意串通,企图损害物业公司利益。 法院认为,王先生系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秦女士有理由相信他收取费用是在代表物业公司履行职务,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至于物业公司认为秦女士与王先生有恶意串通行为,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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