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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法基金借互联网屡设“财富陷阱”
2007年04月12日《上海证券报》

  随着国内“基金热”持续升温,近期一些境外不法分子和不法机构通过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利用部分群众“炒基金”的狂热心理,大肆招揽社会公众进行境外投资活动,成为非法集资的新动向。

  目前各地发现的非法基金有“美国石油”“瑞士基金”“电子基金”等,类似的基金在北京、深圳等大城市都设立了分支机构,集资范围涉及全国多个省、区、市。这些非法基金由于承诺有高额回报率,对普通市民具有较大诱惑性。比如此前在广东、上海等地流行的“瑞士共同基金”,打出的宣传口号是“投资1000美元,15个月后翻3番”,而且承诺“保本且每个月固定分红”。

  此类境外基金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可概括为“以互联网络为平台、以境外基金为幌子、以非法传销为手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诈骗钱财为目的”。其常见的手法是,以私募基金名义募集资金,投资者将资金委托公司经营并收取红利。即境外不法分子和不法机构通过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采取临时租用互联网上国外服务器注册外国网址的手段,推出了“网上投资,按日返款”的新花样,致使一部分梦想“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人掏出家中多年积蓄,当投资者沉湎于坐等收入之时,代理人失踪,网站关闭,投资者才大梦惊醒。

  其次,以购买产品或发展会员为名义,投资者通过发展“下线”获利。这一方式的特点就是一次性投资,多次分配,用后续的投资解决前期的分配,而且先介入者若发展了自己的下线,还会有一笔不菲的“介绍费”。有专家表示,由于收益高会诱惑更多的人来投资,所以早期的投资者会赚到钱,等到投资人减少,投资规模缩小,整个资金链就会断裂,投资者将血本无归。

  此外,一些非法机构还通过向投资者推销境外准备上市的公司股票,期待公司上市后出售股票获利。而我国法律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在非合法交易场所之外向不特定对象出售境内未上市公司股票或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均是违法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人士表示,为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投资的合理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06年底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境内个人可合法地以直接购买B股,或以委托境内商业银行在境外进行金融产品投资,或经国家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以境外直接投资等形式开展对外投资活动。而境外非法基金通过个人私人账户转账,以网络的方式进行营销,其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存在着极大的风险性和欺骗性。

  面对市民对基金的狂热追捧,理财专家提醒,买基金一定要到合法的销售机构购买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的基金产品,在进行境外投资时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境外投资基金等各类骗局的警惕性,通过合法的境外投资渠道进行理财,有效保障自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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