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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机起火承租者死亡 赔偿责任该谁承担?
2007年05月30日安徽法制报
5月25日,家住舒城县百神庙镇舒楼村长庄组的侯卫德前来报社反映:他的儿子侯正东于2005年7月大学毕业后,应聘在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钢轧总厂工作,住在厂集体宿舍。侯正东一直想考研究生,为使自己能有一个安静学习环境,4月12日,侯正东在厂区外租了一间民房,从集体宿舍搬了出去。岂料4月13日夜,租赁房便发生火灾,次日侯正东被发现死在出租房里。 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现场勘验,火灾是由于房间里电视机的内部故障所致。经法医检验,侯正东系窒息伴CO中毒死亡。由于燃烧的电视机是房东提供,在处理完儿子的后事后,侯正东的父母找到房东论理,但房东认为:侯正东的死亡与自己无关,火灾是因电视机的内部故障引起,自己在购买电视机的时候,并不知道电视机存在内部故障,再说电视机在出租时也是好的,要找也应当去找电视机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面对此情,悲痛欲绝的父母不知该如何是好。 对此,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潘信成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作为出租者的房东,提供保障承租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是其法定义务。由于侯正东和房东有法律上的租赁关系,因此,侯正东父母应当向房东提出索赔要求,要求房东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费及被抚养人生活抚养费。鉴于侯正东大学刚毕业,其父母应当是其被抚养人,故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和数额要根据其父母是否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及经济收入来确定。(张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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