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6日,太原市政府颁布执行《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现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让群众"门难进、脸难看"等行为的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并可调整其工作岗位,符合辞退条件的,给予辞退处理。
为根治推诿、扯皮、积极性不高、效率低下等"机关病",《办法》指出,当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但尚未达到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程度的,视情节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符合诫勉教育的行为包括:不佩戴证件或置牌上岗,经指出不改正的;未执行首问责任制或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接收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又不能及时办理的申报材料,不出具回执等。
需给予效能告诫的行为包括: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工作敷衍塞责,不履行职责的;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的;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经主管领导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等。
除普通工作人员外,单位主要领导人若机关效能建设连续两年不合格、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而不实行的、对上级机关效能投诉工作机构转交办投诉件,不认真办理,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等,也将被效能告诫。
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诫勉教育两次以上的,将给予效能告诫。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并可调整其工作岗位,符合辞退条件的,给予辞退处理。
如机关工作人员对受到的效能告诫不服,可进行申诉。被告诫人员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30日内,可向作出《效能告诫书》的机关申请复核,或向同级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也可向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效能告诫书》的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的60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申诉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记者 李飞飞 要维维 通讯员 饶文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