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房产 | 财经 | 健康 | 旅游 | 娱乐 | 体育 | 新闻 | | ![]() |
|
浙江省宁波市:新建建设项目用地须复核验收
2006年04月19日国土资源部
未经验收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土地证换证或转让、抵押土地登记申请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建设用地行为,浙江省宁波市日前出台了《新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办法》。《办法》规定,从3月20日起,所有新建建设用地竣工项目必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复核验收。未经验收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将不予受理土地证换证或转让、抵押土地登记申请。 国土部门负责对以下内容进行复核验收:是否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使用土地;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是否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擅自增加(工业项目减少)容积率;工业用地项目是否达到投资强度;是否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配套设施用地是否达到规定比例;绿化率是否超过规定比例及国土部门认为应检查的其他内容。《办法》规定,新批建设用地的批准书和出让合同中都要载明验收的具体要求,并为项目的土地登记设定期限。出让合同有规定的,以合同规定期限为准;无约定的,设定期限为两年,两年内开发建设不能完成的,报经当地国土部门同意,可以视情况予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两年内未开发建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办法》规定,新建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超容积率和改变土地用途的,须经规划部门同意,与国土部门补签出让合同,补缴出让金。对占用公路、河道留地范围的项目,经规划部门同意后予以处理。对工业项目用地未按合同进行开发建设的,国土部门将追究用地单位责任,在作出处理意见前停办土地使用证换证,并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手续。工业企业的改造项目,必须报经国土部门批准,且在项目竣工后1个月内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
|
Copyright © 2007-2009 , www.tyol.com.cn , All Rights Reserved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