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中介租房子 居民楼内开公司 政策出台禁止经商 房客法庭讨损失被驳———
基本案情
杨经理通过房屋中介公司租了一套房子,双方约定租赁期为一年,房子为商住用途;租赁期内,中介公司如因客观原因中途将房屋收回,其除退还剩余房款外,应另行补偿因搬迁给杨经理造成损失的费用,交纳一个月的房租作为补偿金。
合同签订后,杨经理支付了从2005年9月15日起到2006年6月14日的房租及押金。
此后,杨经理在承租的房屋内注册成立了公司。
2006年3月,杨经理租赁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发出通告,称小区内为住宅用房,并非商业用房,小区内的公司户应搬出小区。
杨经理于是与中介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在5月25日搬出租赁房屋。
杨经理以中介公司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它退还房租3000元、退还押金4500元,赔偿违约造成的搬迁损失补偿4500元、租金差价补偿款14000元。
而中介公司则称,公司在签合同时,就写了“商住”,并没有写“商业用房”,并且物业公司履行的是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且这些规定是出现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后。
朝阳法院经审理,判决房屋中介公司返还杨经理租金3000元、押金4500,驳回他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承办此案的法官雷恩强说,杨经理与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北京市相关部门出台政策,禁止在住宅楼内经商,导致双方所签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双方于是解除了租赁合同。杨经理已将房屋腾退,所以中介公司应退还多收的房租及押金。
北京市相关部门出台住宅禁止经商的规定导致双方所签合同解除,房屋中介公司并无过错,杨经理要求其赔偿搬迁损失补偿、租金差价补偿没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