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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机构扩大调查权至金融机构外
2006年11月01日新华社
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国银监部门拥有了一项新的调查权力: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监机构负责人批准,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检查时,可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关调查措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0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赋予了银监机构上述调查权。 自2007年起,按照法律规定,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银监机构可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当前,中国金融业的紧迫感和进一步改革的意识亟待加强,提高银行业自身竞争力非常有必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吉佩定表示,“给予银监机构相关调查权,有利于打击金融违法犯罪,保证银行业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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