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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案控辩双方仍旧各执一词
2006年12月21日《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张晓晖20日佛山报道】今日顾案的庭审进行了综合质证意见发表和法庭辩论阶段。在综合质证意见发表阶段,控辩双方各执一词;而在下午进行的法庭辩论阶段,辩方律师在发表一些“法律之外”的意见时,要求法庭充分考量本案的一些实际情节。 综合质证各执一词 上午庭审开始,首先是控方发表综合质证意见。控方在发表综合质证意见时谈到,科龙系公司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的欠款问题,跟公司高管对公司资金的挪用与公司之间的欠款没有关系。 在说到毕马威报告问题,控方认为,毕马威报告提供的是咨询意见,经企业委托而做的参考性文件;报告的很多用语属于不确定因素,而且不是针对独立第三方,所以不对外公开,它所证明的企业资金流动状况,难以证明与本案相关的一些事实,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顾雏军等被告人也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并被获准发表了综合质证意见。 辩方律师李贵方在发表综合质证意见时表示,构成挪用资金罪,必须具备三个缺一不可条件:第一,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二,行为人必须实施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据此,李贵方认为,顾雏军不是被指控的6条资金挪用罪所发生的任何公司的董事、监事或工作人员,这就不满足第一条要件。而第二条指的是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因此很明显,第一,顾雏军不是所指被挪用资金公司的本单位的人,所以不存在挪用本单位资金事实或行为,第二,张宏、曾俊洪他们尽管动用了本单位的资金,但他们从来没有以他们的名义把这些资金借贷给别人包括公司法人,第三,这些动用资金是直接进入了别人的公司,这里完全是法人之间的行为,没有任何由公司到自然人的行为,这是法人公司之间的借款而已。 基于上述分析,李贵方认为,不仅顾雏军,就是张宏、曾俊洪,也没有构成挪用资金罪。 辩方“意见”发人深省 下午的法庭辩论,先是被告人顾雏军发表了3个半小时、充满感情的辩论意见。他从科龙的成立讲起,分析了自己的行为,说到了自己对该案的认识。他同时还表示,自己热爱这个社会,热爱这个国家。 之后,辩护律师李贵方发表了约一个小时的辩论意见。李贵方就所指控的四项罪名,进行了全面分析与辩护。他表示,四项指控中,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是不成立的,两罪的基本条件并不具备,至于虚报注册资本及虚假财会报告罪名,我认为均构不成犯罪。 在上述辩论意见发表完毕之后,李贵方表示,就对该案的认识及在社会上产生的影响,要说一些法律之外意见。李贵方就此发表了以下几点意见,具体如下: 第一,希望法庭在对被告人定罪时充分考虑到一些情节,比如顾雏军入主科龙时,在注册资本问题上,当时的《公司法》规定的是无形资产只能占20%,现在修改过后,提高到70%,法庭也应当考虑到科龙生产和销售是真实的,还要考虑到2003年度科龙公司是赢利的; 第二,关于挪用资金问题,请法庭考虑到科龙系公司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这类情况,在中国的上市公司里面是一普遍现象,目前证券监管部门正在督促清欠; 第三,关于职务侵占罪所涉及的4000万元问题,这是顾在收购扬州亚星股份过程中,政府作为一种奖励给予顾雏军的,法庭应考虑到这笔钱是政府出的; 第四,本案的几位被告人,全是公司的高管,他们所涉及的事情都是在管理公司的过程中发生的,这样的案件不比一般的如杀人、抢劫之类的刑事案件那样定罪量刑简单明确。当前关于企业运作的相关法律规定,就连一些法律专家都难以确切把握,他们是在这一背景之下涉嫌犯罪; 第五,对于被指控的这些事情,被告人本身的行为并不是无懈可击,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确实存在1.87亿元放大为6.6亿元的情况;关于虚假财务报告罪,确实存在大量退货的情况;关于挪用资金罪,确实存在一些非披露的资金流动行为;关于职务侵占罪,所涉及的文件和程序存在瑕疵。对可定罪可不定罪的,应不予定罪,不要把这些行为都上升到严酷的刑事处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要体现在量刑中,更要体现在定罪上。应该从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的角度来看问题,给予他们更多的宽容与更大的出路,希望法庭在定罪上对此给予充分考虑,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有利于社会的和谐,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第六,顾雏军是一个有影响的人,他作为被告人,法庭对他给予了足够的理解与宽容,在法庭上给予他充分的时间发表意见,公诉人对他也给予了最大限度的忍耐和理解,检察院在顾的取保候审问题上也做了大量工作,公安机关在审讯阶段对顾本人也给予了相当的尊重,对科龙的重组也做了大量工作。对证券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顾雏军有很多意见,一方面,人们应该理解顾因其境遇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产生的愤懑,另一方面,无论是顾还是其他人,也应充分理解证券监管机构规范证券市场的巨大工作压力,他们肩负着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责任; 第七,顾案从侦查到庭审过程中,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各方的压力也很大,不论案件的审判结果如何,都将会在社会上产生广泛的影响,让很多人接受到该案所带来的教益,该案件的意义也将远远超过案件本身; 第八,案件中的被告人,都是高学历的人,对企业对国家都有过贡献,在此强烈希望,法庭应考虑在庭审后对该案中仅涉嫌一个罪名的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 同时,顾也是一个有个性的人,但对法律又不是太过了解,对各个方面的冲撞、冒犯,希望能够给予谅解。 最后,李贵方引用了一句话说,在刑事审判中,判决被告人有罪不是控方的胜利;判决被告人无罪也不是辩方的胜利。这是法律的胜利,正义的胜利。我们追求这个胜利,也期盼这个胜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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