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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资金属赠予 能否主张房产权利
2006年12月26日上海法治报 张厚祥


  律师:

    我与前夫三年前离婚并携11周岁女儿生活,去年,前夫与我达成协议:女儿与我各半出资购房居住,女儿的出资由他赠予。

    上述内容的协议目前早已履行完毕。

    然而,前夫最近却以他是该房屋一半房款的实际出资人、他现在居住困难及女儿以前曾书面同意他入住此房等理由,主张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请问:我前夫对离婚后我与女儿购买、但女儿出资由他赠予的房产,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吗?他对该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主张是否合法?

    读者:毛林

  毛林读者:

    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的是完全、充分的对物的支配权。

    根据你来函反映的情况,系争房屋是你与前夫离婚后购买,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且房屋登记在你与女儿名下,因此依照我国法律,即使该房屋一半的房款系你前夫赠与女儿,你前夫对该房屋仍然没有所有权。

    另外,你前夫称,有你女儿以前曾同意他入住此房的书证,本律师认为:系争房屋系你与女儿共同所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应认定无效,何况你女儿年仅11岁尚未成年并由你抚养,你是她的监护人,她处分重大房产权利的行为应经你这一监护人的同意方为有效。

    退一步讲,即使你女儿对该房产有完全的处分权利,那么,她过去曾同意你前夫入住,但如现在她已不同意你前夫入住,则你前夫要求入住仍属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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