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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严管土地使用权违约 延期6个月可解除合同
2007年02月07日天津日报 张新民
该通知明确,土地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相反,土地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致使受让人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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